(1)缴费单位发生缴费人数增减等变化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信息变更手续。(2)缴费单位应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资信息,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工资额)的计算核定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信息资料核定该基数后将数据传递给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作为征收的依据。
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资信息,亦应按照本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的时间、程序办理。